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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米内两家房产中介“撞脸”因加盟合同纠纷

济南日报  2014-01-18 08:52

[摘要] 今天,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李女士因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纠纷,将山东某房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诉至法庭。

原标题:200米内两家房产中介“撞脸”因加盟合同纠纷

同一家小区,200米的距离内,却出现了两家门面装修、经营范围完全一致的房产中介,是中介生意太好了吗?今天,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李女士因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纠纷,将山东某房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诉至法庭。

“上家”在自己旁边开了公司

李女士诉称,2010年10月30日,她与被告签订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一份,约定使用被告的品牌名称为经营字号,成立加盟分公司,加盟期限两年。合同生效后,李女士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加盟费,并开展了正常的经营活动。但在加盟期限内,被告在未经李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在同一小区又开设了一家直营分公司,距原告的加盟分公司仅有200米,经营范围及门面装修与原告的加盟分公司完全一样。李女士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干扰了正常经营活动,为此告上法庭。

被告某房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辩称: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并未对双方的经营行为、地点、区域作出约定,原告作为被告的普通品牌加盟商,无权限制被告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该品牌的权利。另外,原告成立的加盟公司并非被告的分公司,经营活动事务及其产生的一切后果亦由原告负担,与被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在同一小区、相距200米左右的范围内又开设了分公司,违反了合同义务,妨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依法应承担排除妨碍的民事责任,判决被告某房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其分公司在现注册地址的经营活动。本判决经二审维持,已发生法律效力。

特许人有商圈保护义务

“本案的裁判,对促进特许经营商业模式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对正确认定特许人是否负有默示合理避让义务具有指导意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博上对此案进行了点评。

主审法官表示,特许经营是近年新兴的商业经营模式,相应的法律规范规定较为笼统,也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根据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的性质及合同履行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特许经营合同的特许人提供经营资源给被特许人,负有商圈保护义务,即特许人自己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合理避让被特许人必要的经营空间,不应威胁或影响到被特许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否则,特许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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